廣州證券一員工妻子涉內幕交易金力泰 遭罰沒69萬元
新浪財經訊 1月30日,上海證監局對樊菁涉嫌內幕交易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股票一案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經查,在金力泰收購銀橙傳媒事項中,寧某作為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參與瞭收購事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其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買入“金力泰”197,000股,成交金額1,379,793元,並於股票復牌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542,510元,盈利174,233.91元。上海證監局決定,沒收樊菁違法所得174,233.91元,並處以522,701.73元罰款。
詳情如下: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 滬〔2018〕3號
時間:2018-01-30 來源:
行政處罰決定書
當事人:樊菁,女,1990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匯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局對樊菁涉嫌內幕交易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力泰)股票案進行瞭立案調查、審理,並依法向當事人告知瞭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放棄陳述、申辯,也未申請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經查明,當事人樊菁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內幕信息形成與公開過程
金力泰自2011年上市以來,一直在尋找同行業公司做並購,上海銀橙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橙傳媒)作為新三板掛牌公司也有融資需要,雙方均在尋找合作對象。2016年2月春節後,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總經理潘某向金力泰推薦瞭銀橙傳媒。
2016年2月23日,金力泰董事長吳某政、董事會秘書杜某華與董事李某喆在廣州證券潘某、寧某、任某熙的陪同下,前往銀橙傳媒考察,銀橙傳媒董事長隋某舉、股東李某龍、董事會秘書孫某峰、總經理王某接待。此次考察,吳某政比較滿意,決定繼續接觸下去。
2016年2月28日,潘某通過電子郵件向隋某舉及杜某華發送瞭《廣州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關於上海銀橙文化傳媒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運作方案可行性論證報告》,該報告就金力泰收購銀橙傳媒進行瞭可行性論證。
2016年3月上旬,銀橙傳媒隋某舉、孫某峰、王某到金力泰進行瞭考察,金力泰方面吳某政、杜某華、李某喆接待,廣州證券潘某、寧某、任某熙陪同,此次考察中,雙方都比較滿意,並明確瞭金力泰、銀橙傳媒進行收購合作的意向。
2016年3月13日,吳某政邀請隋某舉、王某、孫某峰、李某龍、杜某華、李某喆、潘某至吳某政傢中,就雙方合作進行瞭進一步討論電梯保養推薦。
2016年3月17日,潘某安排任某熙通過電子郵箱向杜某華發送瞭重大事項停牌公告的模板。
2016年3月21日,金力泰與銀橙傳媒簽訂瞭《收購合作意向書》。
2016年3月22日,金力泰發佈《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關於重大事項停牌的公告》,宣佈公司正在籌劃重大事項,自2016年3月22日開市起停牌。
2016年6月3日,金力泰公告瞭《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暨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草案)》,披露金力泰擬以發行股份方式購買上海哈本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等銀橙傳媒股東方的100%股權,本次交易完成後,金力泰將間接持有銀橙傳媒63.57%股權,成為銀橙傳媒的間接控股股東。
綜上,金力泰收購銀橙傳媒事項,屬於《證券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的重大事件,構成《證券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內幕信息。內幕信息形成時間不晚於2016年3月10日,2016年6月3日公開。寧某作為廣州證券上海分公司員工參與瞭收購事項,為內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時間不晚於2016年3月10日。
二、樊菁內幕交易“金力泰”情況
在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內幕信息知情人寧某的配偶樊菁利用“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買入“金力泰”197,000股,成交金額1,379,793元,並於股票復牌後全部賣出,成交金額1,542,510元,盈利174,233.91元。
(一)賬戶交易基本情況菜梯維修
“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於2015年6月1日開立於中山證券上海東園路營業部。該賬戶於2016年3月18日買入“金力泰”股票197,000股,成交金額1,379,793元。內幕信息公開後,“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於復牌當日2016年7月8日將所持“金力泰”股票全部賣出,盈利總計174,233.91元。內幕信息敏感期內,“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交易“金力泰”股票的資金來自於樊菁銀行賬戶,並通過樊菁號碼為136XXXX7794的手機下單操作。
(二)“徐某新”中山證券台中貨梯維修賬戶交易“金力泰”明顯異常
第一,“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開立後至交易“金力泰”股票前,除申購新股外,隻交易過“中環股份”(買入20,000股,金額294,600元)和“寶新能源”(買入20,000股,金額220,400元)。2016年3月18日,該賬戶買入“金力泰”197,000股,成交金額1,379,793元,成交量明顯放大,明顯異於其平時股票交易習慣。
第二,2016年3月18日,樊菁銀行賬戶理財產品贖回後,即向“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轉入2,000,000元,隨後該筆資金即用於買入“金力泰”股票,買入意願強烈。
第三,“徐某新”中山證券賬戶交易“金力泰”的時間與內幕信息的發展和公開時間基本吻合。
以上事實,有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相關公告、相關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IP地址等證據證明。
樊菁的上述行為違反瞭《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我局作出如下決定:沒收樊菁違法所得174,233.91元,並處以522,701.73元罰款。
當事人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1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並將註有當事人名稱的付款憑證復印件送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稽查局和我局備案。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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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pr 11 Wed 2018 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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